一、貨物勞務稅(流轉稅)政策方面
(一)增值稅
1.關于增值稅轉型改革政策(財稅[2008]170號)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不含不動產和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游艇)發生的進項稅額,準予抵扣。但該固定資產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不予抵扣。
自2009年1月1日起,本市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不論是否超過原值,均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自2009年1月1日起,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開始實施,主要變化內容:
(1)納稅申報期限變化,納稅人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的,由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改為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2)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分別由工業6%、商業4%統一為3%;
(3)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下降: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原為100萬元以下);其他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原為180萬元以下)。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擴大范圍執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分別核算貨物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根據貨物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建筑業勞務營業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營業額。
3.小規模納稅人超標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過渡政策(國稅函[2008]1079號)
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現行規定為其辦理。
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認定手續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其依照增值稅稅率計征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4.關于再生資源即廢舊物資回收利用的政策變化(財稅〔2008〕157號)
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依10%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政策,對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
適用退稅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已向有關部門備案的;(2)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占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于80%;(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警告和罰款除外)。
5.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財稅〔2008〕157號)
主要內容:(1)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再生水、污水處理勞務等5個項目免征增值稅;自2008年7月1日起,對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等5種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對銷售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等6種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2)申請優惠的納稅人必須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
6.關于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率調整的政策(財稅[2008]171號文)
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屬礦采選產品、非合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 恢復到 l7% , 食用鹽仍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
(二)消費稅
1.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政策(財稅[2008]167號)
自2009年1月1日起,將無鉛汽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將含鉛汽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將柴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將石腦油、溶劑油和潤滑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將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2.自2009年1月1日起,修訂后的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開始實施,納稅申報期限變化,納稅人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的,由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改為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三)營業稅
1.關于市府38號文稅收政策及配套稅收政策
(1)滬地稅流〔2008〕48號規定,對本市有鑒證職能的會計、稅務、資產評估、律師、房地產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專利代理等七類具有鑒證職能事務所(公司)之間開展協作項目,視同代理業務,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給協作方相關費用后余額征收營業稅。
(2)滬地稅流〔2008〕49號規定,對主辦(組織)、承辦會展業務的單位,其直接向參展商、參會方等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可按扣除支付給第三方的場租費、場地搭建費、廣告費、食宿費、門票費及交通費后的余額依“服務業一一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3)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試點企業將承攬的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試點物流企業條件:(1)具備或租用必要的運輸工具和倉儲設備,至少具有從事運輸和倉儲兩種以上經營范圍,能夠提供運輸、代理、倉儲、裝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體化服務,并具有與自身業務相適應的信息管理系統;(2)具有A級物流企業資質;(3)最近一年營業稅及附加實際繳納額不低于100萬元;(4)具有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資格;(5)無不良納稅記錄。
(4)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的(除廣告、娛樂業外),暫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2.自2009年1月1日起,修訂后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開始實施,主要變化內容:
(1)納稅申報期限變化,納稅人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的,由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改為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2)部分項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變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二、出口退免稅政策方面
(一)大規模提高部分勞動密集型出口貨物退稅率
1.根據財稅[2008]138號規定,自08年11月1日起,將部分紡織品、服裝、玩具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4%,日用及藝術陶瓷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將部分家具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13%。
2.財稅[2008]144號規定,自08年12月1日起,將部分橡膠制品、林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9%,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1 % ,將部分水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 13 %, 將箱包、鞋帽、傘、家具、寢具、燈具、鐘表等商品的退稅率由 11%提高到13%,部分化工產品、石材、有色金屬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稅率分別由 5 %、 9 %提高到11%、13%,部分機電產品的退稅率分別由 9 %提高到了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3.財稅[2008]177號規定,從 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機電產品出口退稅率,具體如下:一、將航空慣性導航儀、陀螺儀、離子射線檢測儀、核反應堆、工業機器人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 13%、14%提高到 17%;二、將摩托車、縫紉機、電導體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 11%、13%提高到14%。
(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過渡政策(財稅[2008]170號、財稅[2008]176號)
自2009年1月1日起,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停止執行。為保證政策平穩過渡,外商投資企業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購進的國產設備,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核對無誤情況下,可選擇按原規定繼續執行增值稅退稅政策,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2008年11月9日前獲得“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在主管稅務機關備案;(2)2009年6月30日之前實際購進國產設備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已在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稅;(3)購進的設備已列入“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清單”。
三、企業所得稅方面
(一)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優惠。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08〕985號文件規定,對經認定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的規定,及時按15%的稅率辦理稅款預繳。
經認定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 2008年以來已按25%稅率預繳稅款的,可以就25%與15%稅率差計算的稅額,在2008年第四季度預繳時抵繳應預繳的稅款。
(二)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根據條例九十五條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印發了《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
(三)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條例八十六條規定,企業從事蔬菜水果等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內陸養殖等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08〕850號文件規定,條例八十六條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直接貫徹執行,對屬已明確的免稅項目,如已征稅的,要及時退還稅款。
財稅〔2008〕149號文件下發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
(四)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條例八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8]116號文件公布了《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
根據財稅〔2008〕46號文件規定,⑴企業從事《目錄》內符合相關條件和技術標準及國家投資管理相關規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其投資經營的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已建成并投入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收入。⑵企業同時從事不在《目錄》范圍內的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所得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⑶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五)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條例八十八條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財稅[2008]115號文件公布了《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8號文件公布了《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
根據財稅〔2008〕48號文件規定,⑴企業自2008年1月l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⑵專用設備投資額,是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⑶當年應納稅額,是指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扣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有關稅收優惠規定以及稅收過渡優惠規定減征、免征稅額后的余額。⑷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⑸企業購置并實際投入適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條例九十九條規定,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財稅[2008]117號公布了《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
根據財稅〔2008〕47號文件規定,⑴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錄》中所列資源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目錄》內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時,《目錄》內所列資源占產品原料的比例應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⑵企業同時從事其他項目而取得的非資源綜合利用收入,應與資源綜合利用收入分開核算,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⑶企業從事不符合實施條例和《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技術標準的項目,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七)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⑴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⑵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⑶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⑷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⑸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⑹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⑺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⑻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⑼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⑽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另接市局通知,對本市2000年7月1日后至2007年底前設立,依相關規定認定為集成生產電路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生產企業的,繼續執行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本市房地產市場涉及的財稅政策
(一)《關于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主要內容有:自2008年11月1日起,(1)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首次購房證明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出具;(2)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3)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4)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個人不負擔營業稅;(5)個人轉讓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個人不負擔個人所得稅;(6)免收個人購買普通住房的住房登記費和個人買賣存量普通房的住房交易(轉讓)手續費;(7)調整本市普通住房標準,根據滬房管交[2008]8號文規定,本市普通住房標準調整為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五層以上(含五層)的多高層住房,以及不足五層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舊式里弄等;2、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3、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內環線以內的低于245萬元/套,內環線與外環線之間的低于140萬元/套,外環線以外的低于98萬元/套。
(二)財稅[2008]174號、滬府辦發[2008]55號文對個人出售房屋作了如下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對個人轉讓超過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營業稅;非普通住房,按其轉讓收入與購買該住房價款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對個人轉讓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按其轉讓收入與購買該住房價款的差額征收營業稅;非普通住房,按其轉讓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 |